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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 制度

2013-12-19

1.请销假制度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如确有特殊情况,应严格按照请、销假程序根据具体原因请事假或病假。

事假:因私人重大事件而无法按学校规定时间上课或无法参加学校、学院以及班级组织的活动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不得请事假。

病假:因身体健康原因而无法按学校规定时间上课或无法参加学校、学院及班级组织的活动而提出的请假,同时病假须提供相关病假证明。

(1)请假程序

事假:原则上一般不允许请事假。如确有需要,应当由本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请事假在一周(含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老师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院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准假,并报学生处备案。

病假: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在校期间,向辅导员申请并填写请假条,并由校医院出具病假证明;离校期间,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请病假在一周(含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老师批准;超过一周的,由学院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

如因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应电话告知辅导员并委托他人向学院提供相关证明,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校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本学期规定在校学习时间三分之一的,应予休学。

请事假、病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条,应详细说明请假事由及请假期限(病假凭医务室假条),依照前款规定由辅导员老师或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并在上课前由学委向任课老师汇报并递交假条后方有效。

(2)销假及续假管理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辅导员销假。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时间及手续按前项中请假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

(3)相关处罚规定

学院进行考课堂勤通报时,一经发现有不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而旷课者,将根据《中央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素质评价办法(试行)》中德育评价的处罚标准以及各班综测小组的实施细则予以综合测评扣分或其他处罚。

符合规定的病假,不扣分。

事假每学期累计三次(含三次)以内不扣分。超过三次的,将根据《中央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素质评价办法(试行)》中德育评价的处罚标准以及各班综测小组的实施细则予以综合测评的扣分或其他处罚。

学生未请假擅自离校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院内通报批评、(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同时予以综合测评上扣分。

学生事假、病假累计总数不得超过一学期授课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事假、病假),否则即予以休学。

学生在校期间,经学校或学院批准出境的,应如期返校并向学院报到,若无正当事由未如期返校的;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按学校或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2.关于补办学生证、身份证

补办身份证:身份证丢失的同学应首先挂失各种银行卡等以免造成损失,然后在上班时间找辅导员老师领取取户籍卡的证明,之后带证明到学校保卫处(沙河为学院7号楼207)借户籍卡,随后可到大钟寺派出所办理新的身份证。

补办学生证:学生证丢失的同学应在上班时间找辅导员领取补办学生证申请表,由辅导员签字盖章后再到学生处办理。

3.考试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警告处分:未按考场指定位置就坐的;不听从监考人员指令的;未经允许携带有关书籍、笔记等资料,或者草稿纸、答题纸,或者计算器、电子词典等辅助器具,至发卷时仍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传接与考试相关资料的;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方式或者互打暗号传接有关考试信息的;将试卷、答卷私自带出考场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记过处分:闭卷考试开始后,被发现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处有书籍、笔记、纸条或者文字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偷看他人试卷,或者默许他人偷看自己的试卷的;考试过程中未经许可传接试卷、答卷的;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将试卷、答卷私自带出啊考场外修改的、或者交卷后有违纪行为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考试过程中,拿取他人试卷抄袭的;考试结束后,阅卷老师发现同一考场上出现雷同答卷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